深圳市關于調整起重機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項目要求的函件
發布時間:2013-06-08 10:28:04 點擊:5807
各有關起重機制造、安裝、維保和使用單位: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TSG Q0002-2008)(以下簡稱《監察規程》)、《電動單梁起重機》(JB/T1306-2008)、《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JB/T2603-2008)和《集裝箱正面吊運起重機安全規程》(GB17992-2008)等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已頒布實施,我院在執行《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2002)的基礎上,依據上述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對橋式、電動單梁(懸掛)、集裝箱正面吊運起重機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項目要求進行相應修改。經研究,我院決定對2009年12月1日起申報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上述幾種設備按新修改的項目要求進行檢驗。
本次修改和增加的主要項目如下:
一、橋式起重機、電動單梁(懸掛)起重機
1.起重機制造單位提供的資料應符合《監察規程》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要求(驗收檢驗)。
2.起重機銘牌應符合《監察規程》第十一條的要求(驗收檢驗)。
3.電氣回路和設備的相間絕緣電阻和對地絕緣電阻應符合《監察規程》第五十四條的要求(驗收和定期檢驗)。
4.便攜式控制裝置應符合《監察規程》第五十九條的要求(驗收和定期檢驗)。
5.起重量限制器的設置應符合《監察規程》第六十九條的要求(驗收和定期檢驗)。其中,關于電動葫蘆設置起重量限制器等有關問題,按照國家質檢總局2008年7月29日《關于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實施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質檢特函〔2008〕51號)執行。
6.吊鉤的防脫鉤裝置符合《監察規程》第四十條的要求(定期檢驗)。
二、集裝箱正面吊運起重機
1.取消了臂架間隙的要求。
2.取消了吊具旋轉機構和上、下架側移及空間的要求。
3.取消了對起重量小于24000kg正面吊起重量顯示器的要求。
4.防傾覆保護裝置精度誤差要求由8%調整為5%。
5.增加了行走制動器有效制動次數的要求。
6.增加了故障監視診斷系統要求。
7.增加了行駛照明等要求。
請各有關單位提前做好準備工作,確保檢驗工作順利開展。